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第一次全體大會舉行。《四川省沱江河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提請大會進行第三次審議。
飲用水水源保護,直接關系到沱江流域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針對社會普遍關注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發現的重點問題,根據上位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四川省沱江流域實際,條例草案二審稿增加關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的專章作為第四章,從沱江流域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設立地理界標和警示標志;禁止設置排污口;對飲用水水源補給區及供水單位周邊區域環境狀況和污染風險進行調查評估等方面予以細化,并增加相應處罰規定。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沱江流域水環境保護的重要制度,與生態保護補償機制互為補充。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建議,根據中央和省委關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精神,與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做銜接,增加關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公益訴訟的相關規定。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規定:建立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第十三條規定:鼓勵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對污染水環境、破壞水生態、破壞飲用水水源等損害公共利益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法提起訴訟。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和律師為水污染損害訴訟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此外,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重大戰略部署以及《長江經濟帶發展規劃綱要》精神,有必要在沱江流域建立最嚴格的生態環境硬約束機制。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參照2019年1月關于長江經濟帶發展負面清單的最新要求,建議將條例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在沱江干流岸線1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禁止在合規園區外新建、擴建鋼鐵、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項目。”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沱江作為長江上游重要的支流,在長江經濟帶發展中應當以更嚴格的制度保護水環境。因此,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規定:企業事業單位不按照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應急方案的或者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水污染防治法處罰規定的基礎上,提高處罰下限,對以下違法行為作出從嚴處罰規定:
(一)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二)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三)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