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5日,四川省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通知,決定自2月26日起,開展為期兩個月的岷、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強化督查工作,到4月30日結束。
通知指出,此次督查按照“自查自糾、見責見人、定時定量、清單管理”基本原則,根據四川省水環境實際,選取岷、沱江流域作為試點,旨在進一步筑牢長江上游生態安全屏障,摸索水污染防治強化督查經驗,建立健全環境質量穩定達標保障機制,加快推進重點流域水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通知明確,督查范圍以岷、沱江主要干、支流流經城市和污染源集中區域為主,包括阿壩州、成都、自貢、瀘州、德陽、內江、樂山、眉山、資陽等9市(州),并根據實際情況,強化重點督查。督查內容主要包括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四川省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發〔2016〕42號)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圍繞加快改善岷江、沱江流域水環境質量的核心任務,聚焦決策部署落地、工作責任落實、治理推進有序等方面的情況。
通知強調,強化督查組分為巡回督查和駐點督查,并分設岷江組、沱江組,巡回督查組由相關廳局各派兩名人員分別進入岷江組、沱江組組成2個督察組,獨立對岷江和沱江流域開展巡回督查,駐點督查組由環境保護廳成立8個現場組(每組20-28人)開展督查。
通知要求,各督查組要緊緊圍繞地方黨委、政府及部門水污染責任落實情況開展督查,強化嚴督嚴查,重點盯住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等問題,通過督查切實傳導壓力,推動地方真正把工作抓實。同時,要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黨風廉政建設的相關規定,不安排與督查無關的活動。如督查期間出現督查組人員違法違紀違規情況,將移交有關部門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