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四川省召開《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新聞發布會,對新條例內容進行解讀,進一步明確政府、企業、社會組織與公眾對環境治理與保護的責任。
今年9月22日,四川省對實施16年的《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進行大修,從法律角度為當前時代背景下的環境治理與保護提供法律依據。
新條例共七章九十二條,從加強政府監督管理、保障生態環境安全和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突出全方位防止環境污染、強化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從嚴懲處環境違法行為等多方面進行了制度規范。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張力在發布會上表示,新條例的出臺首先是理順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1991年的環保條例規定的是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這次修訂,改為經濟社會發展必須與環境保護相協調。僅僅是兩者關系順序的改變,卻突出了環境保護地位的重要性。”
張力表示,新條例強調了加強污染源頭控制,增加了城市主體功能區專項規劃與環境保護規劃相協調的內容,增加了實行環境準入標準和產業負面清單政策等規定。此外,新條例還增加了環境保護問責制度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度,細化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等具體內容。
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省長楊洪波表示,新條例是四川省環境保護工作的基本法規,將從強化環境問題整治、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加快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強化環境監管執法、完善生態環境保護治理體系等方面進一步推動四川生態文明建設。